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以臺教學(三)字第 1132802191 號函,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,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,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,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」,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
三、經國教署召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縣市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,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;惟為維護校園安全,請依國教署函文,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(含運動教練)聘約參考。
四、請同仁簽訂聘約後,自行下載運用。
五、檢附旨揭防治指引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