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113 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, 即日起至 9 月 30 日前申請,逾期恕不受理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 一、依據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」(如附件 1)辦理。
二、本案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擇一申請獎補助金: (一)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 名或相當前五名之成績。
(二)前一學年度學習評量結果甲等或八十分以上,且表現優 良。
三、已獲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勵者,不得再以同一 事由提出申請。
四、請轉知學生或相關人員提出申請,由學校召開特推會,並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相關申請表件(如附件 2)於旨揭時程內 提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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